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闽工作的若干规定

一、为保证我省引进海外人才优惠政策的落实和兑现,充分发挥留学人员在我 省经济建设中的积极性和创造
性,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公派或自费到国外高等院校学习,获得学士学位以上( 含学士学位,以下类同)的留
学人员;在国内已取得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中级 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
构进修一年以上取得一定成 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在国内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到国外高等
院 校、科研机构开展合作研究半年以上的高级访问学者,以及其他有真才实学为我省 所急需的留学人员。
留学人员由省人事局负责认定,来闽定居就业者发给绿色封面 的《出国留学人员来闽工作证》,应聘短期服
务者发给黄色封面的《出国留学人员 来闽工作证》。 来闽工作的留学人员,应向省人事局所属的省留学回
国人员工作站(以下简称 工作站)索取《出国留学人员来闽工作登记表》填写,并分别提交下列材料: 留
学生须提供本人护照、国外学历证明、学位证书以及成绩单和有关论文的复 印件。 访问学者、进修人员或
其他有真才实学者须提供本人护照、国内学历证明或中 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国外高等院校、
科研机构或我国驻外使(领) 馆的有效证明以及有前论文和成果证明的复印件。

三、出国留学人员可以来闽定居就业,也可以智力回流的形式应聘来闽服务。 来闽的留学人员可以在国家机
关,全民、集体、乡镇企事业单位,私营、股份 制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工作,也可以在国(境)外企业(公
司)驻闽机构,或我省 企事业单位驻国(境)外机构工作。 留学人员既可来闽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入股、
项目承包,也可自办、合办科技 企业、股份制企业,还可以个人或国(境)外注册公司的名义在闽投资。

四、出国留学人员来闽工作,贯彻来去自由、双向选择、学用一致、人尽其才 的原则。 出国留学人员来闽
工作,可向我国驻外使(领)馆提出申请,由国内政府人事 部门给予安排落实;可由本人或委托国内亲友以
及通过工作站联系接收单位;用人 单位也可以自行联系物色在国外的留学人员。 由国家教委或国家人事部
分配来闽工作的留学人员,省人事局负责接转关系或 安置。其他无公职来闽定居就业的留学人员,接收单位
落实后,报地(市)以上政 府人事部门批准办理录用手续。系保留公职的留学人员,来闽后要调整到专业对
口 的单位工作,原单位应予支持,按人事调配规定办理手续。留学人员需安置或要求 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按国家机关的有关规定办理。 短期应聘来闽工作的留学人员,经个人、用人单位和工作站三方订立短期聘用
协议后,由工作站介绍到用人单位。 来闽工作的留学人员,完成约定的科研项目、工作任务或受聘合同期满
的,可 以继续留在原单位工作,也可重新自主选择单位;可以流动到外省(市)工作,也 可申请再次来闽
工作。需要调动单位、流动到外省(市)工作或申请再次来闽工作 的,用人单位应予协助,按智力流动、人
事调配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持有效护照 和外国再入境签证的,无须再履行审批手续即可随时再出境。持过
期因普通护照或 一次性出入境因公普通护照的,可以办理护照延期或换发新护照,也可将因公普通 护照换
为因私普通护照,护照的延期、更换手续应于入境前在我国驻外使(领)馆 办理。无固定工作单位的留学人
员要求再次出国(境)的,出入境管理部门凭工作 站提供的证明材料办理有关手续,确保来去自由。

五、来闽定居就业的留学人员,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工作安排:到企事业单位的,不受编制、增人指标、工资基金、工资总 额的限制,接收单位可分别向
当地政府的编委、人事、劳动部门或企业的主管部门 提出申请,专项批办。安排到福州、厦门等城市工作
的,不受城市人口机械增长户 口指标的限制,免交城市增容费,凭当地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和用人单位主管
部门 的证明以及《出国留学人员来闽工作证》,到住处所在地的公安、粮食部门办理户 粮迁入手续。留学
人员来闽,无论到全民或非全民单位工作,经地(市)以上政府 人事部门批准,都可以录用为国家干部,档
案寄存在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 务机构的,由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报送,其余由用人单位的政府主管部
门报送办理。

(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承认国外的学历、学位和专业技术职务。原已具有 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来闽
后继续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可按相应的职务直接 聘任,对其中的优秀拔尖人才,给予破格聘任。未评聘
专业技术职务的,可按规定 的程序评审任职资格、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留学人员来闽工作初次受聘担任专业
技 术职务,不受职数或岗位的限制,事业单位可向政府人事部门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专 项聘任指标;企业可
以自主聘任。

(三)工资待遇和工龄计算:原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留学回国后 可以复职或重新安排工作。其
他留学人员可根据学历或专长,由人事部门安排适当 的工作。留学人员的工资待遇,按其担任的工作(职
务)确定,优秀拔尖人才的工 资可以高于同级同类人员,不受限制。有突出贡献的留学人员,经国家人事部
的批 准,可以享受每人每月50元或100元的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经省委批准, 被评为 省优秀专家的,可
享受每人每月50元的省优秀专家生活津贴;在企业单位工作的, 经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拨增工资基金,用人单
位可以给予适当的生活津贴。各地应根 据财力情况拿出部分资金,适当解决有突出贡献留学人员的生活待遇
问题。 留学人员出国前和回国后的工龄可连续计算。其中按国家教委规定的年限在国 外高等院校注册学习
的时间;公派留学人员在批准期限内的国外进修时间;自费留 学人员在批准停薪留职期限内的国外学习时
间,可以合并计算连续工龄。

(四)工作条件:来闽进行科学研究,从事新产品、新技术开发的留学人员, 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优
先为其提供必要的实验场所、设备和助手,专项拨给 不少于1万元的工作启动费。对留学人员中的学科带头
人、高精尖专业技术人员, 允许他们在国内外选聘助手,由用人单位为其配备工作秘书,不受单位编制的限
制 ,可报当地政府编委专项批办。留学人员因科研工作急需,通过海外亲友进口试剂 、原料、配件等,由
所在单位向海关提出申请,比照科教用品的有关规定办理。所 需外汇,凭单位的用汇说明报经当地外汇管理
部门批准,向外汇指定银行购买,汇 付海外代购垫款人。属于国内空白、省内经济建设急需的科研项目、课
题和高新技 术,需要建立实验室、添置全套设备的,省属事业单位可向省科委申请专项资助。 经国家科委
批准,组织召开有关领域国际学术研讨会经费尚有困难的,省属事业单 位可由其政府主管部门向省财政申请
专款补助。

(五)住房:根据用人单位的住房条件,优先解决来闽留学人员的住房问题。 凡获得博士学位或具有高级专
业技术职务人员,安排不低于三类标准的住房(三室 一厅),每户安装一部电话;获得硕士学位或具有中级
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安排不 低于二类标准的住房(二室一厅)。凡属于留学人员的住房应由用人单位负责解
决 。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与引进人员共同负担。地(市)、县(市、区)两级引进人 员的住房一般由当地
政府统筹安排,有条件的可以批地建房,提供房源,以优惠价 出售,解决引进人员的住房问题。

(六)路费和安家费:留学人员到我省工作地的国际旅费,由用人单位实报实 销。此外,对有随归、随调家
属的留学人员,用人单位按户一次性发给不低于以下 标准的安家费:到沿海地区工作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
职务或博士学位人员2000元 ,中级职务或硕士学位人员1000元,其他人员500元;到48个山区县工作的, 高
级 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人员3000元,中级职务或硕士学位人员1500元,其他人员 800元。上述费用,行
政、事业单位分别从行政、 事业费中“其它费用”项目报支 ,企业单位由企业成本费中列支。路费以及属
于引进高级职务人员费用,如用人单 位确有困难,可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报告,经审定后,由主管部门向同
级地方财政 申请补助。

(七)家属子女的随归、随调、随迁:留学人员的配偶以及16岁以下或在普通 中学就读的子女,可以随归、
随调或随迁。身边无子女的,可随调一个已工作的子 女(包括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随归配偶原在福建有
工作单位的,可回原单位工 作,也可根据本人专长由人事、劳动部门另行安排工作。其他随归、随调、随迁
的 配偶,已成年的子女,由用人单位负责落实安排工作,当地政府人事、劳动部门予 以办理有关手续。配
偶在农村的,由用人单位报当地政府人事部门专项批办“农转 非”手续,再按规定办理子女随迁手续。 随
归、随调、随迁的配偶、子女来闽,不受城市人口机械增长户口指标的限制 ,免交城市增容费,凭当地县以
上政府人事部门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证明,直接 到住处所在地的公安、粮食部门办理户粮手续。随归、随
调、随迁人员因故不能与 留学人员同时迁入的,经征得县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可以在一年内迁入。 随
归、随迁未成年子女,可在户口所在地划片就近进入小学、初中或重点高中 学习,由当地教育部门协同学校
为其办理入学、转学手续,转学到重点中学的,按 照学籍管理规定,参加编级考试,给予适当照顾。其中在
国外生活五年以上,回国 入校学习三年内升学的,可享受降低录取线20分的照顾。

六、以智力回流形式来闽工作的留学人员,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已加入外国国籍经常来闽工作的留学人员,按我国《外国人入出境管理 法》办理出入境签证和居留证
有关手续。

(二)应聘来闽的留学人员向我省无偿提供的先进设备、仪器仪表、化学试剂 、图书资料,海关予以从宽征
(免)税验放;在闽工作一年以上、已取得国外长期 居住权或加入外国籍的留学人员所携带的自用合理数量
的行李物品和耐用消费品以 及小轿车一辆等,凭省人事局出具的“引进海外专家证明书”,依照海关对聘请
来 华工作的国外专家携带进出境物品管理规定予以免税放行。

(三)无偿来闽帮助工作超过六个月的留学人员,可携带配偶,并可安排一周 时间在闽旅游,其夫妇的生活
费由用人单位提供。

(四)留学人员在闽创办独资、合资合作企业,经省经贸委批准,符合三资企 业条件的,可享受当地外商投
资企业的优惠待遇。

(五)为我省所急需的有特殊技能的人才,可高薪聘请,所付工薪由用人单位 自行确定。留学人员在闽工作
期间取得的合法收入,工薪部分由用人单位提供证明 ,其它收入由工作站出具证明,报经外汇管理部门批
准,可全部购买外汇携带或通 过指定银行汇出国(境)外。

七、到我省乡镇企业、三资企业或经济特区、开发区、高科技园区和48个山区 县工作的,经用人单位与留学
人员双方商定,或按当地规定,可享受其它方面的优 惠待遇。

八、留学人员来闽做出贡献,产生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给予重奖。

(一)携带技术和科研成果投入生产,农业年新增净产值(即增产价值扣除成 本)和工业年新增税后利润分
别在10万元以上的,三年内以最高年份为基数,根据 利润率的高低,按5-10%的比例,一次性给予奖励。属
于个人完成的, 奖金缴纳个 人所得税后全部发给个人;属于集体完成的,按不低于50% 数额扣税后奖给项
目主 持人,余下扣税后奖给其他参加者。农业奖金来源原则上由受益单位(或个人)负 担,受益者不明确
的由当地政府决定。工业奖金从受益单位税后利润中提取。如三 年未到,厂长(经理)的承包期已满,一般
应在承包期内兑现。 农业奖由产生效益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出具经济效益证明(该项目前一年度 和本年
度的面积、数量、产值、成本等),留学人员所在单位汇总并提出推荐意见 ,向当地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
请,由农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政府人事、科委、财政 等部门审定后奖励。工业奖由受益单位财务部门出具效
益证明「该项目前一年度和 本年度的产量、产值、税收(含按政策减免税部分)、利润」,留学人员所在单
位 向受益单位的政府主管部门申请,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政府人事、经委、科委、财 政、税务等部门审定
后奖励。 对于经济效益特别显著的,由当地政府给予嘉奖。三年内最高年份新增税后利 润在500 万元以上
的, 奖给三类标准的住房(三室一厅)一套; 新增税后利润在 800万元以上的, 奖给三类标准的住房一
套、 桑塔纳轿车一辆; 新增税后利润在 1000万元以上的,奖给三类标准的住房一套,奥迪轿车一辆。政府
嘉奖每年颁发一 次,由上述审定奖励的主管部门将有关材料逐级送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 政府批
准后执行。所需费用视受益单位的所有制性质和上交国家税收情况,由同级 政府确定承担。

(二)科研成果或主持的项目获得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科技成果奖的,按我省科 技成果奖励条例给予奖励。科
研成果包括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分别由省科委和省 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我省有关审批程序上报
省政府,由省政府根据奖励 条例给予奖励。

(三)向国际市场推销福建产品成功的,按销售额的1%比例提取奖金,由受益 单位一次性发给。

(四)引进国外技术、资金、项目改造我省企业,按投产12个月内扭亏或新增 税后利润在50万元以上的,由
受益单位财务部门出具效益证明,留学人员所在单位 向受益单位的政府主管部门申请,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政
府人事、经委、外经贸委、 科委、财政、税务等部门审定后,由受益单位按1-3%的比例一次性发给奖金。

九、对引荐出国留学人员和海外人才智力或技术项目有功的人员,由用人单位 依据其引荐人才或项目所做出
的贡献予以表彰和奖励。

十、按以上规定所获得的奖金以及留学人员来闽工作所取得的合法收入,经主 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符合税法
规定免税范围的,予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奖金允许摊 入当年企业生产成本。

十一、依法保护留学人员的合法权益。对来闽留学人员提供的技术服务、工作 成果、个人合法收入及其它利
益,一律尊重本人的意愿给予保密和保护。留学人员 也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法规。

十二、引进人才智力基金从多渠道筹集建立,由政府人事部门统一掌握,用于 引进省外、海外人才智力费
用。基金实行统一管理、独立核算,其使用按章程规定 并接受政府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省政府视我省财
力情况, 分三至五年筹集300 -500万元,作为基金专款。省引进人才智力基金会1994年成立,由有关部门负
责同 志组成,设在省人事局内。基金会每年可通过吸收海内外人士和受益单位的捐助, 以及采取“会员
制”收取会费,以扩大基金,开展活动。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比 照上述办法建立地(市)县(市、区)引
进人才智力基金。

十三、已在我省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经省人事局认定,在职业选择、职称评 聘、工作和生活条件提供,以
及做出突出贡献奖励等方面,可按照本办法的第四、 七、八、十、十一条,以及第五条的第(一)、
(二)、(三)、(四)、(五) 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福建省人事局是福建省综合管理出国留学人员来闽工作的机构。所属的 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站,负责为
回国留学人员在政策咨询、工作推荐、落户安置、家 属安排纠纷调解以及再次出国等方面提供服务。

十五、本办法于1994年6月27日起生效。

十六、本办法由省人事局负责解释。执行中若产生产生争议,由各级政府人才 流动外文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
责调解、仲裁。

                              一九九四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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