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事厅文件闽人发[1998]157号《关于对来闽工作的留学人员实行身份认定和统一派遗的通知》
一、最新信息
1、本通知所称留学人员是指符合闽委[1992]20号文件规定的人员。
2、来闽工作的留学人员,应向省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站索取《出国留学人员来闽工作登记表》(一式二份),并分别提交以下资料:留学生提供本人护照、国外学历证明、学位证书以及成绩单和有关论文的复印件。访问学者、进修人员或其他有真才实学者提供本人护照、国内学历证明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或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有效证明以及有关论文和成果证明的复印件。
3、留学人员在国外所取得的学历证明、学位证书以及成绩单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应经过工作站认定,报省人事厅核准后发给《出国留学人员来闽工作证》。办理派遗、复职等有关手续。并享受国内普通高等学校同等学历或学位人员的相关待遇。
4、经身份认定并已明确用人单位的留学人员由省人事厅负责派遗,开具工作通知书,具体手续由省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站负责联系办理。用人单位接到留学回国人员来闽工作通知书,应根据闽委[1992]20号文件精神,及时办理各项接收手续。
二、适用的政策、法规
来闽工作的留学人员,应向省人事局所属的省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索取《出国留学人员来闽工作登记表》填写,并分别提交下列资料:
留学生须提供本人护照、国外学历证明、学位证书以及成绩单和有关论文的复印件。
访问学者、进修人员或其他有真才实学者须提供本人护照、国内学历证明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或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有效证明以及有关论文和成果证明的复印件。
留学人员既可来闽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入股、项目承包;也可自办、合办科技企业、股份制企业;还可以个人或国(境)外注册公司的名义在闽投资。
出国留学人员来闽工作,可向我国驻外使(领)馆提出申请,由国内政府人事部门给予安排落实;可由本人或委托国内亲友以及通过工作站联系接收单位;用人单位也可以自选联系物色在国外的留学人员。
短期应聘来闽工作的留学人员,经个人、用人单位和工作站三方订立短期聘用协议后,由工作站介绍到用人单位。
三、工作安排: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工资待遇和工龄计算、 工作条件、 住房、 路费和安家费、 家属子女的随归、随调、随迁
以智力回流形式来闽工作的留学人员,可享受以下待遇:
1、已加入外国国籍经常来闽工作的留学人员,按我国《外国人入出境管理法》办理出入境稚和居留证有关手续。
2、应聘来闽的留学人员向我省无偿提供的先进设备、仪器仪表、化学试剂、图书资料,海关予以从宽征(免)税验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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