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 新 技 术 企 业 优 惠 政 策


 

1、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之年度起,二年内按其实现利润的14%给予扶持,其余年度减半扶持。对外商投资的生产性高新技术企业,在先享受国家规定的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再按最高不超过其实现利润总额的14%在二年内给予扶持。

2、对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集成电路设计产品及新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年度起三年内,分别按其实现营业收入的5%和增加值的4%给予扶持,其余年度减半扶持。其中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年度起五年内,分别按其实现营业收入的5%和增加值的4%给予扶持。

3、对新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现代生物与医药和新材料产业的新产品,自认定之年度起三年内;对新认定的其他高新技术新产品,自认定之年度起二年内,按其实现增加值的4%给予扶持。

4、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新建或新购置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企业为实施转化该项成果新建或新购置的生产、科研经营场所,自建成或购置之日起五年内,内资企业按新购建房产原值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给予扶持,外资企业按申请年度新购建房产净值最高不超过1.2%的比例给予扶持。

5、对新认定的技术贸易机构,凡以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为主的("四技收入"占50%以上),自认定之年度起,二年内其按实现利润总额的14%给予扶持,其余年度减半扶持。

6、对为我市的大型高新技术企业(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配套的新办生产企业或新增的生产项目,经认定批准,自企业或项目投产之年度起,三年内按其实现增加值的2%给予扶持。

7、对我市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投资额占其资本总额的比重不低于70%的企业,可比照执行高新技术企业的财政扶持政策。

8、对在我市注册,从事高科技研发、转化服务的中介机构,经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后,自认定之年度起三年内,分别按其为我市科技创业者、企业或项目提供投资评估和咨询等服务取得的相关营业收入的5%和利润总额的14%给予扶持。 上述由财政安排的专项扶持资金,90%用于相关企业的技术创新,10%纳入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集中使用。

9、对在我市从事高新技术开发、研制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具有重大科技创新意义的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可予以专项奖励。

10、工商、税务、劳动等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高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年度检验等事项实行信誉免检。

11、在高新区内申办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起点为三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兑换外币。国内外高新技术企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在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的可分期出资,投资者以其在注册资本中认缴的出资额承担法律责任。分期出资的,应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全部出资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二年内缴清。外商投资企业分期出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12、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入股的,其作价金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受限制,但涉及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办理。

13、在高新区合资、合作兴办企业,外方的出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不足百分之二十五的,可按内资企业登记注册。

14、高新区内的企业可以实行股份期权、利润分享、年薪制和技术、管理以及其他智力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制度。

15、高新区设立科技型企业孵化器,为科技人员提供创业条件和服务。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在高新区兴办各类专业孵化器。高新区提供配套服务。本条例所称孵化器,是指为培育初创阶段小企业成长,减少创业者风险而提供场地、丁器设备、资金、信息等服务的专门机构。

16、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及其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高新区创业。

17、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在高新区内联合创办企业或机构,从事技术创新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对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活动,市产学研专项资金可以给予资金支持。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的科研选题与高新区企业技术创新相结合。鼓励高新区企业为在校生提供科研、实习条件。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为高新区企业培训技术和管理人员。

18、风险投资机构对高新区内的高新技术产业或其他技术创新产业项目的投资额占总投资额的比重达到规定比例的,可享受市人民政府扶持高新技术产业的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19、鼓励境内外创业资本在高新区内设立风险投资机构。风险投资机构的注册资本可以按照出资人的约定分期出资。风险投资机构可以运用全额资本金进行投资

20、高新区内的风险投资机构可以采取有限合伙形式。有限合伙的合伙人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组成。投资人为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资金管理者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有限合伙的合伙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分配关系、经营管理权限以及其他权利义务关系,由合伙人在合同中约定。

21、高新区引进的留学人员、高层次科技和管理人才由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留学人员工作证》、《重点人才工作证》等相关证件,享受本市规定的优惠待遇。

22、高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引进的普通高校本科及本科以上的非应届毕业生,经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可到公安部门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高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接收普通大中专院校应届毕业生,按有关规定。

23、鼓励在高新区内设立人才培训基地,鼓励符合条件的高新区内的企业设立博士后工作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