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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事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发放留学人员生活津贴的通知 (摘要) 引进到本市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留学人员,引进时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经市人事局(或市留学人员服务中心)进行留学人员资格认定,并颁发留学人员工作证。 符合条件的留学人员在其受聘期间,从市留学人员专项资金中按月发结每人一千五百元的生活津贴,最长期限为五年。 2002年6月1日前引进的,从2002年6月起发结;之后引进的,从办理聘用手续的第二个月起发结。生活津贴发放由留学人员所在的单位提出申请,报主管部门汇总后,送市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审核,生活津贴每三个月发放一次。 引进到企业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的留学人员,由用人单位参照上述规定标准或自行规定,发结生活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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